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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臺東縣鹿野鄉公所對機關學校社團補捐助案件審查小組審查作業公告

112年度臺東縣鹿野鄉公所對機關學校社團補捐助案件審查小組審查作業公告

主旨:公告「臺東縣鹿野鄉公所對機關學校社團補捐助案件審查小組審查原則 」,請符合資格者,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臺東縣鹿野鄉公所對機關學校社團補捐助案件審查小組審查原則 。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
二、資格條件:各機關、學校及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
(一)設籍本鄉。
(二)活動地點在本鄉轄區內。
(三)主要參與對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為本鄉鄉民。

三、 補助項目:經費用途以必要費用為原則,其中餐費(含便當等各種形式餐會)、獎助金及紀念品(彩品)項目不得超過補助金額二分之ㄧ。
四、 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五、 補助金額上限:對同一申請者之補捐助金額上限2萬元。但對臺東縣警察局及所屬分駐(派出)所、臺東縣消防局所屬單位、學校及配合本所的活動、受本所委辦、聯合共同舉辦者或申請補助計畫具公益性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之補助,不在此限。
六、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12年度本項補助預算金額(45萬元)(若因預算尚未通過或撥付等事實或法律上原因,在開始受理補助時尚未能確定預算金額,可不予公布預算金額概估)。
七、 申請補助者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 檢附「臺東縣鹿野鄉公所對機關學校社團補捐助案件審查小組審查原則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申請人聲明書」各1份。

 相關檔案:
1. 臺東縣鹿野鄉公所對機關學校社團補捐助案件審查小組審查原則 
2.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
3. 申請人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