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農藥管理法辦理。
二、依據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農藥使用及 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3條略以:「使用農藥者應按農 藥標示記載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農藥管理人 員提供農藥之諮詢,應於前項所定使用方法及其範圍內為之 。」,如有上述違規情事,另依據同法第53條:「......,處 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