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活動審核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109年03月04日府民自字第1090036152號函頒修正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
四、補助原則及項目:
(一)民間團體負責人,任期屆滿未改選者,不予核定補助。
(二)所辦理之活動本府及附屬單位編列有補助經費者應先向該單位補助。
(三)受補助經費如涉及工程、財務或勞務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
(四)下列活動經費項目得不予補助:
1、會餐(含便當等各種型式餐會)及紀念品(彩品)經費合計超過核定
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2、社團之聯誼性經費。
3、活動性質不符公益性原則。
4、人員之薪資、觀摩參訪及出國經費。但受本府委辦、聯合共同舉辦者
或配合本府業務或政令推動支出國經費,不在此限。
5、獎金。
(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對同一申請者每年度以不超過二萬元為原則,超過兩
萬元以上申請者應自籌申請案件百分之三十以上之經費(自籌經費不包括
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但配合本府的活動、本府委辦、聯合共同舉
辦者或申請補助計畫具公益性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不在此限。
(六)原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核定:
1、同一活動已向本府其他單位申請補助者。
2、曾核定補助之活動逾期尚未完成核銷者。
3、曾核定補助之活動,執行計畫有虛偽不實或執行績效不彰之情事者。
(七)申請單位以同一案件向多個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本誠信原則列
明該活動之全部經費內容與擬向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及金額,另
結報時,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項目及金額,以利本府審核。
六、申請程序:申請團體應於活動舉辦日五日前,檢附下列書表文 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函(應由申請單位備文,並載明聯絡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二)檢附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含近一年授權證明書)。職業團體及社
會團體加附負責人當選證書。
(三)申請補助計畫書:應載明活動目的、主(協)辦單位、指導單位、承辦
單位、實施日期、時間、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活動內容、預期效
益、經費概算表(單位負責人、單位會計、承辦人均應核章)及經費來
源等。
(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一份。
七、審核及考核事項:
(一)受補助之活動案件,採以下列方式辦理考核:
1、應於活動結束後辦理請款時,檢附至少六張活動照片及相關資料送
本府備查。
2、受補助金額逾新臺幣貳萬元者,本府得隨機抽選核定補助案件,到
場實地查核,並得稽核其該活動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二)申請單位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於活動前陳報本府核准後方可
辦理;計畫因故無法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應
予繳回。倘有違背法令或與和原核定補助計畫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
運用者,本府應予糾正,並限期繳回該補助款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助案件停止補助一至五年。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三)各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府年度考核稽查,如不予配合或考核稽查情形不
佳時,本府得減少或收回該項補助款。凡考核稽查情形不佳之受補助單
位,應列入日後該單位向本府申請補助時審查之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