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3則
(一) 汽機車應停讓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違者處新台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二) 慢車應停讓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違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三) 隨意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違者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