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
次按本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107年直轄市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擬參選人自4月25日起,得依法開立政治獻金專戶並向監察院申請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其收受政治獻金截止日期至選舉投票日前一日11月23日止。為避免捐收雙方因不瞭解本法規定,而違法遭受處罰,爰請貴機關(含所屬權責機關【構】)本於本法第7條第4項規定提供擬參選人網站或書面查詢機制,且為便利於擬參選人資料查詢及法令宣導,建請於機關網站將本院陽光法案主題網─政治獻金專區(連結網址:http://sunshine.cy.gov.tw/GipOpenWeb/wSite/mp?showCal=true&mp=2,連結圖示詳如附件)掛網連結宣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