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計畫※受理時間:自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
一、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之公所。
二、資格條件:
(一) 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 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
三、補助項目:
(一) 建購住宅:未逾2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房屋登記原因以興建(第1次登記)、買(拍)賣取得,確實自用居住者。
(二) 修繕住宅:自用住宅屋齡超過7年;近5年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
四、補助金額
(一) 建購住宅:每戶補助二十四萬元。
(二) 修繕住宅:每戶最高補助十二萬元。
五、審查方式:
準備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所得稅及財產證明各2份(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入帳存摺封面影本、住宅照片、修繕所需估價單及其他佐證資料(如:土地使用同意書、學生證、無工作能力證明等)向戶籍所在地之公所提出申請。
六、注意事項:
(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省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2倍者。
(三)全家人口未超過1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四)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876萬元。但未產生經濟效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五)已領取本項補助費者,2年內不得轉賣、讓渡、出租。確無居住事實者,或經查明其資格不符,應追繳該項補助款。
七、修繕住宅得修繕之設備設施項目如下:
1.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2.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3.衛生設備。 4.無障礙設施設備。 5.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6.給水、排水管線。 7.電器管線。 8.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9.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前項第三款所列設備設施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同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同部分,其中屋頂之修繕應注重景觀之調和。
申請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之結構安全及公共安全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