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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野鄉114年度茶樹復育新植計畫實施方案

鹿野鄉114年度茶樹復育新植計畫實施方案

  • 申請期間: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至114年1月31日止。
  • 申請地點:鹿野鄉公所農業暨觀光課【上班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下午13:00~17:00)

  • 申請要件:

1.茶園位於本鄉行政區域內復耕或新植者(承租且持有有效期間契約者亦可)。

2.申領復育茶苗費者於茶苗種植後需妥善管理及撫育,經三個月後檢測成活率達七成以上者始得發給本所配合之全額茶苗額。

3.種植茶苗應先行清園整地,補植茶苗之茶園、留有老株茶樹和種植茶苗之外作物均不符合本計畫申請要件。

4.同一筆土地最近3年內曾申請本計畫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5.申請土地必須為耕地(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 申請文件:(務必攜帶)

1.國民身份證影本乙份。

2.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正本各乙份;申請土地屬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者,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3.租地者請檢附契約書影本或耕作同意書。

4.申請人私章,非自有土地請檢附土地所有人印章。

5.存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6.檢附114年3月15日以前種植完成之切結書乙份。

  • 復育茶苗經費及面積:

本鄉總核定面積若為20公頃以下,每公頃補助8萬元。若核定面積超過20公頃以上,補助款以核定面積為級距,有不同的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