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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建築公告,懇請鄉親經過務必注意安全,謝謝您~ 「因受海葵颱風影響,本鄉瑞隆村瑞景路一段166號地上物傾頹塌陷,考量東北季風風大,恐致散落建材零件或物品等飛散而影響交通安全,特為公告,請行經民眾多加留意。」

 
危老建築公告,懇請鄉親經過務必注意安全,謝謝您~
「因受海葵颱風影響,本鄉瑞隆村瑞景路一段166號地上物傾頹塌陷,考量東北季風風大,恐致散落建材零件或物品等飛散而影響交通安全,特為公告,請行經民眾多加留意。」參如圖示:
附註~建築法 第 七 章 拆除管理
第 78 條
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但左列各款之建築物,無第八十三條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第十六條規定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二、因實施都市計畫或拓闢道路等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之建築物。
三、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必須立即拆除之建築物。
四、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或由主管建築機關強制拆除之建築物。
第 81 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者,得強制拆除之。
前項建築物所有人住址不明無法通知者,得逕予公告強制拆除。
第 82 條
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致建築物發生危險不及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予以拆除時,得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逕予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