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為「全品項及水稻」。
- 受理期限:自本(113)年11月3日起至本(113)年11月15日止,例假日不受理申請,逾期亦不予受理。
(本所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
- 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 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 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 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本田中後期稻米同期作已領取幼稻-本田初期現金救助者,應扣除已領取之救助。
- 農產業全品項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辦理,本田中後期稻米救助額度為每公頃新臺幣1萬8千元。
- 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 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
- 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 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 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並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利息免予計收,由農業部予以補貼。
- 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農會)提出申請。
- 應攜帶之證件或資料:
申請人身分證、農會存款簿、印章、土地租約或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