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救助額度
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蔬菜(二)額度
標準辦理,每公頃救助4萬1,000元。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
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
理,請相關公所自113年10月23日起至11月5日止,受理農民
申請辦理現金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