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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鄉113年1-3月高溫(遲發性)(蜂群)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 依據行政院農業部113年6月18日農糧字第1131109018號函及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辦理。
  • 受理期限:自即日起至6月28日止,例假日亦接受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全國,救助項目為蜂群,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蜂群救助額度為標準,每群為450元。
  • 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2. 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 ;未達20%者不予救助。
    3. 以完成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者為限。
  • 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