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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宣導

有關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訂於明 (113)年1月13日同日舉行投票 。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立法委員擬參選人從本(112)年4月1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總統、副總 統擬參選人則從本年5月20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收受截止日皆為明年1月12日。

請遵守政治獻金法規定,避免觸法而受處罰:

「個人對同一位(組)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 萬元;對不同位(組)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30萬 元」

「營利事業對同一位(組)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 不能超過100萬元;對不同位(組)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 超過200萬元」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不能捐贈政治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