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鹿野鄉公所資源回收物品變賣案
招標公告
一、本件標售刊登於本所網站(http://www.lyee.gov.tw/)。
二、資源回收物品現場,投標人得於截標前上班時間內洽「本所清潔隊」安排
查看,電話089-550466,張小姐。
三、投標證件及填寫標準:
(一)以毛筆、自來水筆、原子筆書寫或機器打印。
(二)投標金額以中文大寫書寫,並不得低於標售底價。
(三)填妥投標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公司、行號應註明法人名稱、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
(四)投標廠商請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會會員影本、最近一期或上一期有效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等。)詳如招標須知。
四、投標人應將填妥之投標單妥予密封,外標封上書寫投標人名稱及住址,於截標期限前以掛號寄達鹿野郵局第十號信箱或親自送達本所收發室。逾期寄達者,不予受理。
五、截止投標時間:民國112年01月13日上午09時30分止。
六、開標時間及地點:民國112年01月13日上午10時30分整,本所會議室開標,開標當日投標人應攜帶與投標單所蓋相同之印章(法人請攜帶公司章及負責人章,自然人請攜帶身份證及私章)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由他人出席開標會場,以利決標後辦理後續事宜;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另行通知更改開標日期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
七、決標:單價決標(元/公斤)。以每公斤單價為底價(含)以上之有效投標單最高標價者為得標人,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如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應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價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九、本次標售標的及數量:資源回收物預估數量約330,000公斤/年。
十、履約期限:自簽約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但本所如因實際需要得將期限延長,原則上不得超過60日,廠商應配合本契約所定之價格無條件繼續回收清運,不得異議。
十一、履約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於簽約後1個月內繳納。履約結束後經查無其他欠款或待解決事項,依廠商申請,一次無息退還。
十二、本批廢品經售出後,日後若有影響環保、公害或觸犯現行法律規章等情事發生,概由得標者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三、得標廠商應每1星期至少清運2次以上,並視回收量多寡配合本所通知加強清運,不得在貯存場中大量囤積資源回收物造成環境髒亂或俟高價販售之情形,如有未按時清運之情形達3次以上者,本所得終止本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十四、國定例假日、選舉投票日、本所員工自強活動期間、遇有天災(如颱風、地震)、政策改變、非人為事件等人力難以抗拒之情形致本所未能提供標的時,得標廠商不得據以請求減少費用、要求本所賠(補)償或拒絕清運提貨。
十五、政府徵收之變賣所得營業稅由得標廠商吸收繳納。
十六、本標案不允許陸資企業(包含子公司、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參與投標或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設定質權之分包廠商。倘投標廠商於得標後履約期間,身分變更為陸資企業,機關得終止或解除本採購契約。
十七、廠商如對招標文件有疑義或異議,請洽本所清潔隊:張小姐,聯絡電話089-550466,傳真(089)580142。
十八、得標廠商須於決標日後三日內到本所辦理訂立契約事宜。逾期不辦理者,視為放棄得標。本機關得通知(電話或書面)次得標人於3日內按最高標價承購。
十九、其他事項請詳閱招標須知,本投標須知未列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