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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態兒童玩具商品標示之宣導

主旨: 轉知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貴所(鎮)協助液態兒童玩具商品標示之宣導,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11年11月16日經中二字第11130105310號書函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11年11月9日院臺消保字第1110193279號函辦理。
二、 請向轄區製造商、進口商及販售業者宣導液態兒童玩具之商品標示,應依玩具商品標示基準規定正確標示。
三、 建議貴所(鎮)利用辦理各項宣導活動時,協助宣導液態兒童玩具之正確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