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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辦理推動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獎勵申請期限延長至111年11月18日止

 

一、 依據本府推動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辦理。
二、 依前揭要點規定,設籍本縣縣民通過「111年度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符合申領獎勵金資格者,應於111年6月22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向戶籍地所在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合先敘明。
三、 考量旨揭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獎勵金於本年度(111年)首次辦理,為獎勵積極學習原住民族語有成之本縣縣民,特延長申請期限至111年11月18日止。
四、 有關「111年度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延長期程如下:
(一) 民眾申請截止日:111年11月18日止。
(二) 公所函送截止日:11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