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府推動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辦理。 |
二、 | 依前揭要點規定,設籍本縣縣民通過「111年度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符合申領獎勵金資格者,應於111年6月22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向戶籍地所在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合先敘明。 |
三、 | 考量旨揭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獎勵金於本年度(111年)首次辦理,為獎勵積極學習原住民族語有成之本縣縣民,特延長申請期限至111年11月18日止。 |
四、 | 有關「111年度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延長期程如下: |
(一) | 民眾申請截止日:111年11月18日止。 |
(二) | 公所函送截止日:111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