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修訂「輔導國產雜糧產銷機具與設備計畫研提規範」1份。
說明:
一、依據農糧署東區分署111年1月24日農糧東生字第1111182294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範修訂部分內容,說明如下:
(一)為避免發生同一機具設備重複申請不同經費來源情事,於第五點(二)評選方式明訂已獲大小農機計畫、農糧
產品冷鏈設施(備)計畫、產業策略聯盟(含中心衛星體系)計畫補助者,該農機補助項目不納入本計畫。
(二)為利大糧倉計畫經費妥適運用,請務必確認以共同使用者及對建立雜糧省工代耕體系、提升採後處理效能者確
有助益者為優先,並請落實專款專用原則,共同協助雜糧產業發展。
三、將於111年3月15日前提送臺東縣政府以辦理初審作業,逾期不候。
四、隨文檢附旨案規範(含申請表格)1份,如另需電子檔案請至農糧署網站下載(農糧法規-法規類別-行政規則-作物生產類-輔導國產雜糧產銷機具與設備計畫研提規範-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