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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遺產管理人於公示催告期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被繼承人賸餘財產如屬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5條規定立法意旨代表國庫接收

主旨: 轉知遺產管理人於公示催告期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被繼承人賸餘財產如屬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5條規定立法意旨代表國庫接收,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4年3月19日原民土字第1140011654號函辦理。
二、 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次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執行機關為鄉(鎮、市、區)公所。」,及上開辦法第5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之總登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當地登記機關為之;其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並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原住民保留地。已完成總登記,經劃編、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公有土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原土地管理機關,囑託當地登記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中央主管機關,並依前項規定註明原住民保留地。」。故遺產管理人於公示催告期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被繼承人賸餘財產如屬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族委會應代表國庫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