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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114年度辦理公益房屋修繕計畫

臺東縣政府為使本縣弱勢家庭享有安全的居家環境,特運用具有修繕專長志工協助本縣弱勢家庭進行房屋修繕,以減低居家意 外事故之發生,提升志工人力的服務效益,特辦理本計畫。

執行方式:

志工運用:運用社會處福利館志工隊-展愛修繕小組(志工成員為各工會具 有職業專長會員),均為具木工、電器、泥水、鐵工等專長之志工。依案家 需求,由具適當專長之志工修繕臺東縣境內弱勢民眾現居之老舊、破損房 屋,協助弱勢民眾維護居住安全,提升生活品質,降低受災風險;使志工 人力運用更具積極性並彰顯社會公益形象。

修繕對象:

應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設籍本縣四個月以上且有實際居住事實之弱勢家庭。

(二)配住公有宿舍、安置於安養護機構除外。

(三)具備獨立門牌之合法建築物。

(四)申請修建之房屋確為本人、配偶、直系血親及共同生活戶所有且為僅有 之一戶「自用住宅」,以獨居老人優先。

(五)以上之住戶已老舊、有破損且有安全疑慮之弱勢族群者優先。

(六)其他經本府社會處評估有需求者。

修繕金額:

經臺東縣政府審查,依其修繕內容及面積大小核定修繕項目所需材 料補助金額,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限(如因施作困難或受限地 理位置等特殊需求,經相關專業志工評估後依實際狀況辦理修繕項目採購) ,材料由本府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修繕項目及範圍:

(一)房屋主體修繕(不含裝飾性之內壁板及天花板)。

(二)屋頂防水。

(三)室內給水、排水設備

(四)改善衛浴設施、設備:如擴大衛浴空間面積、加裝安全扶手、防滑地板 等。

(五)照明設施改善。

(六)電路維修。

(七)其他經展愛志工評估具需求項目。

申請程序應備齊之文件:

(一)申請表

(二)切結書

(三)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乙份

(四)二個月內之全戶戶口名簿乙份

(五)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如無法提供房屋所有權狀 請出示「合法房屋證明」;若申請人為租屋人請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房 屋租賃契約書、房屋所有權修繕同意書等) (六)房屋待修繕現況照片 4-6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