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推展客家文化力補助計畫 114 年「客家文藝及節慶活動」
一、目的:為深耕客家在地重要節慶,鼓勵傳承與創新客家文化藝術, 落實客家文化藝術多樣性表現,提升展演品質,強化社區參 與、區域整合及重塑客庄共同記憶,進而達到保存與維護客 家文化特色及永續發展之目標。
二、補助對象: (一)客家文藝及節慶活動: 直轄市、縣(市)政府、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鄉(鎮、市、區) 公所及依法登記或設立之人民團體(不含政黨、民營事業機構所 屬團體)。 (二)客家文藝展演: 依法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隊(申請本會輔導藝文團隊計畫者,本案 原則不予受理,請將相關活動內容納入該計畫中)。
三、計畫期程:114 年 1 月至 12 月 10 日止。
四、計畫經費: (一)客家文藝及節慶活動: 因應申請單位類別及要點規定,每案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30 萬元至 100 萬元為原則,並視計畫內容調整補助額度,最高以補 助 200 萬元為上限(為競爭型補助,每單位以申請 1 案為限,至 多補助 50 案)。 (二)客家文藝展演: 依要點規定,每案以補助 30 萬元為原則,並視計畫內容調整補 助額度,最高以補助 100 萬元為上限(為競爭型補助,至多補助 20 案)。
五、期望辦理方向: 2 (一)客家文藝及節慶活動: 1. 深耕傳統及在地客家文化藝術意涵:辦理具有傳統及特殊文化 意義之風俗、儀式、祭典、節慶及客家文藝活動等,並深耕慶典 科儀,相關科儀人員應讓年輕世代研習參與,及符合性別平等原 則,且以多樣豐富內容結合客家傳統八音或傳統音樂及藝術季 形式表現。 2. 促進在地參與及培訓:申請單位應凝聚共識,並累積在地基礎能 量,使民眾高度認同及持續自主、自發參與,並可與在地學校、 社區結合辦理研習課程或傳承活動,參與之年輕人比例應過半。 3. 整合地方資源:應集結客家產業、藝文團隊、客庄社區及客家歌謠 班、採茶戲班、八音班等在地資源或異業結盟方式,並鼓勵在地募 資,活動形式仍應保留傳統樣貌。 (二)客家文藝展演:展演內容不限,惟於各地藝文表演場館(室內) 辦理,並結合客語呈現者優先補助。
六、補助經費項目說明:申請單位應自行編列預算,民間資源籌措可以 小額募資方式進行。另,申請補助項目經費若為「宣傳行銷費」及 其他本會指定項目,均不予補助。
七、提案期限:即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2 日止。
八、本計畫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請依本會「推展客家文化力補助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獲補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 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得視情節輕重追 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十、申請補助者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者如為公職人員(註 1)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註 2),向本會申請補助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 關係(請下載並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 3 禁止補助及第 2 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 18 條 規定處以罰鍰。 註 1:如本會之主委、副主委、主任秘書、政風主任、主計 主任、…或監督本會之立法委員等。 註 2:如公職人員之配偶;公職人員之二親等內親屬如父母、 兄弟姐妹、女婿…等;公職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及其二親 等內親屬所擔任董監事、經理人等之營利事業、非營利 法人(如基金會、私立學校…等)及非法人團體(如同 鄉會…等);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立法委員之助 理等。 (二)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定之關係人,亦可 至監察院/資訊公開/利益衝突迴避專區或法務部廉政署/防 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點選相關宣導資訊,以分辨是否為利 衝法關係人。
十一、申請時應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