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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續辦提供客語口譯服務

主旨: 為營造客語友善環境,保障民眾說母語之權益,本會續辦提供客語口譯服務,請協助公布並踴躍申辦,及轉知所轄(屬)、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客家基本法第14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於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之措施」。
二、 為落實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本會訂定「109至110年客語口譯服務實施計畫」(如附件) ,並提供客語口譯人員及口譯設備支援之服務,協助政府機關(構)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並將服務擴及至民間企業及團體,以保障民眾聽、說客語之權利,進而推動客語進入公共領域。
三、 各單位如有需求,請於活動前1個月至網站(網址https://forms.gle/dYibLtKrMJi5t1V49)「線上申請」,申請期程至110年5月31日止,請協助公布並踴躍申辦,及轉知所轄(屬)、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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