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好友
:::
:::

農糧署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宣導

一、政策目的


(一) 調整農作產業結構,提升國產糧食供應。

(二) 維護農地資源,彰顯農業多功能價值。

(三) 促進友善環境耕作,確保農業永續經營。


二、措施內容

(一) 實施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維護優良農地資源:

1、 對象農地:非都市土地之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內的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

2、 給付要件:
 
(1) 農民需依本計畫相關規範所訂申報期間向鄉鎮執行小組申報種植作物(如申報種稻、本計畫轉(契)作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等耕作措施),並經勘(抽)查符合本計畫認定標準,始得領取;經勘(抽)查有違反規定者,不予給付。

(2) 農地上不可耕之面積均予扣除,不予納入給付範圍。

(3) 申辦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者,當期作不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4) 林木(基期年土地申辦本計畫短期經濟林除外)、庭園景觀栽植或零星點綴栽植花木造景,不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5) 公告辦理缺水停灌補償地區,不另給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3、 給付標準:每次耕作措施每公頃5,000元,全年限申領2次。

(二) 獎勵稻田辦理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提升國產糧食供應,與建立合理栽培模式:

1、 對象農地:基期年(83~92年)間種稻、契約蔗作、保價收購雜糧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地。

2、 鼓勵種植具進口替代或外銷潛力性質之契作戰略作物或轉作地方特色作物:依作物種類每公頃每期作給予2.5~6萬元轉(契)作獎勵(如附表),以提升國產糧食供應。
 
單位:元/公頃/次
作物種類給付標準
作物項目 獎勵金額
契作戰略作物
(具進口替代或外銷潛力)
硬質玉米、非基改大豆(黃豆、黑豆) 60,000
小麥、蕎麥、胡麻、薏苡、仙草、高粱、綠豆 45,000
短期經濟林(6年) 45,000
牧草、青割玉米 35,000
毛豆、矮性菜豆 40,000
原料甘蔗 30,000
採種蔬菜(西瓜、花椰菜、青花菜)註1 30,000
油茶註2(以新植為限) 第1-6期 45,000
第7-8期 22,500
地方特色作物註3、4 25,000

註:
1. 採種蔬菜之契作廠商限定為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發給種苗業登記證之種苗業者。

2. 契作油茶以新植為限。該農地經勘查合格後得領取契作獎勵金至輔導年期(四年八期)結束後始移出基期年田區,爾後不再受理移入(含中途退出者)。

3. 由中央明定40項作物為全國各縣市一體適用作物;直轄市、縣(市)政府可考量區域特色發展,邀集當地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及本署當地分署共同會商評估後,至多得另提報5項作物送本署核定。

4. 地方特色作物全國適用品項如下:落花生、食用玉米、甘藷、南瓜、芋、短期葉菜(正面表列,大宗蔬菜除外)、蔥、食用番茄、西瓜、蓮藕(子)、洋香瓜、蘿蔔、絲瓜、韭菜、茭白筍、胡瓜、洋蔥(契作)、蔥頭、冬瓜、苦瓜、胡蘿蔔、香瓜、秋葵、菱角、辣椒、芹菜、萵苣、扁蒲、蘆筍、草皮類(朝鮮草、百慕達草、假儉草、地毯草、類地毯草及臺北草)、米豆、馬鈴薯、山藥、蔓性菜豆(四季豆、醜豆)、食用甘蔗、甜(青)椒、龍鬚菜(佛手瓜)、茄子、草莓、長(豇)豆。
 
3、 輔導農地每年至多得辦理一次生產環境維護給付措施:

(1) 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包含種植綠肥或景觀作物、翻耕、蓄水,其中景觀作物不再限定僅核定有案之景觀專區方能辦理,亦不再補助種子費,且維持同一田區每年限辦理一次生產環境維護措施。

(2) 給付標準:種植本計畫規範適種之綠肥或景觀作物品項每公頃4.5萬元;翻耕及蓄水每公頃3.4萬元。

(3) 綠肥作物品項:田菁、太陽麻、紫雲英、埃及三葉草、苕子、大菜、綠肥大豆(虎爪豆、青皮豆)、滿江紅(屬地下水管制區範圍之田區不得種植,惟宜蘭縣僅排除第1級管制區)。

(4) 景觀作物品項:向日葵、小油菊、大波斯菊、黃波斯菊、百日草、萬壽菊、青葙。

4、 推動二期作稻田轉作景觀作物專區:

(1) 推動區位:配合減少稻作面積及營造觀光地景等政策目的,設定以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及臺南市之二期稻作區(並以「再生稻田區」列為優先推動區)及臺灣高鐵行經桃園市至苗栗縣境內鄉(鎮、市、區)之高鐵軌道沿線左右各1.5公里範圍,由地方政府結合地區產業文化活動、休閒農業區及旅遊景點等,集中規劃景觀作物專區,並研提景觀作物專區實施計畫函報農糧署核定。

(2) 土地資格:具基期年資格,且符合申辦本計畫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規定(復耕有案、非公有地、同一年度僅限申報一個期作)之農地。

(3) 給付金額:專區內申報種植本計畫景觀作物且經勘查合格(景觀作物存活率達50%以上)者,給付每公頃5.5萬元,專區所需種子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三) 推動水資源競用區大區輪作政策,輔導農民因應氣候變遷調整耕作模式

1、 實施區域:針對石門水庫、寶山水庫上坪堰、明德水庫、鯉魚潭水庫下游灌區、石岡壩部分灌區及曾文-烏山頭水庫等水庫灌區,採二年一輪,規劃輪值田區第1期作鼓勵辦理旱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各年度輪值灌區實際範圍以農田水利署提供之土地清冊資料為準。前揭輪值灌區內之基期年或非基期年農地均可參加。

2、 政策內容:

(1) 輪值灌區內農民依個人意願自由參加。

(2) 節水獎勵項目與標準如下表。

(3) 輪值田區仍可種稻,惟屬雙期作基期年資格農地,需符合稻作四選三規定。

(4) 同一田區每年僅得辦理1次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種植綠肥或景觀作物、翻耕),且須於前一年度或本年度生產環境維護耕作期間前,申報復耕並經勘(抽)查核定有案。
 

單位:元/公頃
轉作模式 獎勵金額(限輪值灌區內)
種植綠肥、景觀作物 87,000
翻耕 76,000
種植本計畫轉(契)作作物(排除芋頭、蓮藕、茭白筍、菱角等需水量較多作物) 依轉(契)作獎勵金額另加30,000
不種稻,種植其他作物(排除大宗蔬菜甘藍、花椰菜、結球白菜與大蒜、果樹等易產銷失衡作物;芋頭、蓮藕、茭白筍、菱角等需水量較多作物及觀賞喬木、花卉) 30,000

(四) 推動基期年農地稻作四選三(下稱稻作四選三),建立水旱輪作制度及促進稻米供需平衡

1、 對象農地:兩個期作均有基期年資格之農地,含大專業農租賃符合前述基期年資格土地。

2、 實施內容:

(1) 自110年第1期作開始實施,並自111年第2期作起,每期作滾動檢核前3個期作的耕作措施項目,至少需有1次,辦理本計畫之轉(契)作、自行復耕水稻以外作物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當期作(第4個期作)始得申報繳交公糧、領取大專業農種稻補貼或投保政策性加強型水稻收入保險。

(2) 申報時已取得有機、友善耕作、產銷履歷水稻驗證之農地,則不受限制。


三、配套措施


(一) 建置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契銷鏈結提升稻米品質:積極輔導農民團體或糧食業者,以集團契作及產銷一體的營運機制與品牌行銷模式,成立「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藉由營運主體整體性的品質管控與品牌行銷,以建立產地品牌形象,提升稻米產業競爭力。

(二) 推動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擴大經營規模:透過各農會農地租賃平台,提供農地租賃資訊,方便租賃雙方登錄及查詢,鼓勵無力耕種之老農或無意耕作之農民,將自有農地長期出租,輔導年輕專業農民或農民團體承租擴大經營規模,並使承租土地區位更為完整,以利整體規劃種植作物,降低生產成本,擴大經營成效。 

(三) 推動大糧倉計畫,提升國產雜糧自給:劃定雜糧生產區位與品項,建立符合市場需求之耕作制度,擴大複製效應;建構雜糧代耕體系、建立雜糧生產及採後處理技術;發展區域型烘乾、選別、包裝及理集貨中心;導入產銷履歷、有機及生產追溯等安全品質管理系統,強化國產與進口品區隔,形成市場分流;發展雜糧多元加工及行銷,擴大爭取消費者對國產雜糧的認知及消費支持,期以市場「拉力」帶動生產需求,同時達到調整農糧產業結構的政策目標。

(四) 推廣食農教育及地產地消,強化在地支持:推動食米食農養成教育推廣計畫,深耕學童對食米營養、食品安全及地產地消之認識;設置有機團膳食材供應體系,輔導有機農場與通路業者契作。辦理農民直銷站、農夫市集及社區市集等銷售平台,並舉辦農特產品行銷,促進小農與消費者交流。
 

四、相關網站


農糧署全球資訊網首頁/綠色環境給付專區

出處:農糧署全球資訊網 > 

文章網址:https://www.a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1016
附件下載
FileFile size
Download this file (綠色環境給付.jpg)綠色環境給付.jpg577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