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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度促進原住民族中高齡就業計畫」1份

一、 本會為協助原住民族中高齡人口重返或進入一般勞動市場,訂定旨揭計畫獎助用人單位或受僱勞工,以促進中高齡人口穩定就業。
二、 本計畫執行方式摘述如下:
(一) 辦理機關:
1、 主辦機關:本會。
2、 承辦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適用對象:
1、 僱用原住民族中高齡之「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為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2、 受僱之原住民族中高齡「勞工」:
(1) 55歲以上之原住民。
(2) 40歲以上未滿55歲之原住民族勞工,其用人單位以營業項目包含「農林漁牧業」、「製造業」、「營建工程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及「支援服務業」等行業別為限 。
(3) 受僱勞工應「連續在職達3個月」以上。
(三) 獎勵方式:用人單位應於111年1月1日起「始」僱用原住民勞工,每月獎勵額度如下:
1、 僱用獎勵津貼:
(1) 僱用全部工時勞工:僱用勞工每月投保薪資達4萬100元以上者,用人單位每月獎勵1萬元整;勞工每月投保薪資達2萬6,400元,但未達4萬100元者,用人單位每月獎勵6,000元整;勞工每月投保薪資達「當年度公告基本工資」(2萬5,250元),但未達2萬6,400元者,用人單位每月獎勵津貼4,000元整。
(2) 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受僱勞工每月投保薪資按「當年度公告基本工資」(每小時168元)計算,每月上工至少40小時,每月核薪至少6,720元者,用人單位每月獎勵津貼2,000元整。
2、 就業獎勵津貼:
(1) 受僱全部工時勞工:每月獎勵津貼2,000元。
(2) 受僱部分工時勞工:每月獎勵津貼1,000元。
(四) 申請方式:由用人單位於申請期限內,向本會原住民族就業服務辦公室提出申請,申請期間分為2個梯次:
1、 第一梯次:111年6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2、 第二梯次:111年1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1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