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受理議員建議補(捐)助案件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109年03月27日府民自字第1090064503號函頒修正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
-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議員建議補(捐)助機關、學校、
立案團體或法人辦理各項活動、設備或工程案件之審核及相關作業,特訂定
本原則。
二、 受理議員建議補助原則如下:
(一) 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活動類(經常門)案件每一年度以
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設備類(資本門)案件由本府審酌實際需求,
但以一次為限。
(二) 符合以下各項之民間團體,不適用前款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
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 )
3、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4、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本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三)受補(捐)助之經費如涉及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
相關規定辦理。
(四) 對議員建議補(捐)助案件之審查,應考量本府財政狀況及對縣政推動
之配合度暨公平性原則,並以具社會公益、教育、訓練等性質為優先。
(五) 受核定之補(捐)助經費,本府得限定其支用範圍或支出用途、執行期
限。
如有違反本款情形者,本府得就其違反部分撤銷、收回相關經費。
(六) 受補(捐)助經費之單位應覈實辦理並撙節開支,不得有虛報、浮報或
其他不法情事。
受補(捐)助且為購置設備之單位應盡善良保管責任,如發現有違反規
定或不法情事時,該受補助單位應負法律責任。
(七) 如發現受本府補(捐)助之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時,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
助經費外,本府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對該受補助單位之補(捐)助一年至
五年。
三、 議員建議補(捐)助活動類(經常門)案件作業注意事項:
(一) 申請程序如下:
各申請團體應於活動舉辦日五日前,將以下相關資料送達本府辦理書面審
核作業,未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或資料不全者,本府得通知限期補正:
1、議員建議表單(正本)
2、活動計畫書
3、經費概算表
4、申請單位如為民間團體,應再檢附社團立案證明、社團負責人當選證
書等影本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二)申請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理:
1、未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或資料不全且未於限期內補正者。
2、已逾該項活動結束後二個月以上或逾年度方送達本府申辦者。。
(三)申請單位以同一案件向多個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本誠信原則
列明該活動之全部經費內容與擬向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以利本府審核。
申請金額逾新台幣二萬元之案件,申請單位應自籌該案件總經費之百分
之三十以上(自籌經費不包括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但受本府委
辦或聯合共同舉辦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核定:
1、同一活動申請本府補助及自籌經費已超過該計畫所需或相關限制者。
2、執行活動計畫有虛偽不實、績效不彰或其他不法情事者。
3、民間團體負責人,任期屆滿未改選者,不予核定補助。
(五)以下各活動經費項目,得不予補(捐)助:
1、支出性質屬資本門之項目。
2、會餐(含便當等各種型式餐會)及紀念品(彩品)經費合計不
得超過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3、民間團體之會務人員薪資或人事費,身心障礙團體除外。
4、例行會議、旅遊性質活動、出國經費,但身心障礙團體除外。
5、其他經本府權責單位審查者。。
四、議員建議補(捐)助設備或工程類(資本門)案件作業注意事項:
(一)申請程序如下:
1、申請單位應檢附下列資料送審;未提供相關資料或資料不全者,本府
得通知限期補正:
(1)議員建議表單(正本)
(2)工程類案件:工程預算書、地方建設需求調查明細表、工程施作
地點或施工前之照片至少 2 張。
(3)設備類案件:
申請議員建議購置擴音、辦公設備審核表、購置計畫書、經費概
算表。
(4)申請單位如為民間團體,應再檢附社團立案證書、社團負責人當
選證書影本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2、受補(捐)助之設備類案件,應按「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購置辦公
設備要點」及「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購置辦公設備標準表」辦理,
先由本府各主管單位先行審查相關資料及「申請議員建議購置辦公設
備審核表」後,再送本府民政處續辦。
(二)申請議員建議購置設備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得不予補(捐)助:
1、民間團體無獨立固定辦公處所者。
2、查二年內已受本府補(捐)助並重複申請購置相同設備者。
3、奢華及高功能設備,但經本府各主管單位評估其業務有特殊需要者除
外。
4、其他經本府權責單位審核認定者。
(三)受補(捐)助之工程類案件,凡性質相同及執行地區相近者,除由本府主
管單位或承辦處提出合理需求(理由)外,應以合併執行為原則,分別處
理為例外之方式辦理。
五、 考核方式及標準如下:
(一)受補(捐)助之活動類案件,採以下方式辦理考核:
1、應於活動結束後辦理請款時,檢附至少六張活動照片及相關資料送本
府備查。
2、受補(捐)助金額逾新台幣二萬元者,本府得隨機抽選核定補助案件,
到場實地查核,並得稽核其該活動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二)受補(捐)助之工程類案件,各執行單位應於辦理發包後,將開工日期及
開標紀錄表等相關資料送本府民政處備查並列入當年度考核稽查之範圍。
(三)受補(捐)助之工程類或設備類案件,其考核稽查以每年度辦理乙次為原
則;以前年度核定案件,隨機至少抽選五件;當年度核定案件至少抽選十
件之方式,由本府民政處邀請本府各主管單位相關人員等辦理實地抽查。
必要時,本府得邀請專家、學者加入。
(四)各受補(捐)助單位應配合本府年度考核稽查,如不予配合或考核稽查情
形不佳時,本府得減少或收回該項補(捐)助款。
凡考核稽查情形不佳之受補助單位,得依情節輕重對其停止補(捐)助一至
五年,並列入日後該單位向本府申請補助時審查之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