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時請攜帶申請人的「身份證、私章、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耕作協議書、有效期限內之承租契約、農會存摺、米廠契作契約書」到本所農觀課申報。
二、「新申報者」必須檢附土地登記謄本 或土地所有權狀 或土地承租契約書以供查核是否於基期
年登記有案。
三、以下情形屬「勘查不合格」,當期作不予發給輪作獎勵或休耕給付:
轉作作物存活率 未達該田區之80%;種植綠肥作物且存活率 未達休耕田區50%以上;申請
翻耕,卻未翻耕。
四、以下情形屬「申報不符」,當期作不核予轉(契)作或休耕補貼,並取消「下一年度」同一期 申報轉(契)作、休耕及保價收購等措施之資格:
- 農戶於轉(契)作期間種植本計畫核定之轉(契)作以外之作物(如水稻、大宗蔬菜、果樹)。
- 申報休耕措施,於休耕期間種植綠肥、景觀作物以外作物。
- 未依實際情形扣除建物或變更使用部分面積。
五、辦理休耕者,必須種植綠肥作物且存活率應佔休耕田區50%以上,且休耕期間不得再種植綠肥以外作物。
聯絡電話:089-580136轉分機11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