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1年10月4日發訓字第1112510705號函辦理。 |
二、 | 依勞動部111年9月14日勞動條2字第1110077619號公告略以,自112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以下同) 2萬6,400元,合先敘明。 |
三、 | 復按「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略以,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60%發給,爰特定對象失業者申領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額度,自112年1月1日起,配合基本工資調整,由原每人每月核給1萬5,150元調整為1萬5,840元。 |
四、 | 有關訓練期間跨越112年1月1日之課程,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核發依舊制、新制所占日數之比例計算,檢送案例計算方式說明資料1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