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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繳交公糧、轉作、休耕、基本給付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申請公告

臺東縣鹿野鄉公所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鹿鄉農字第 1100016280 號

主旨:為辦理111年繳交公糧、轉作、休耕、基本給付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申請公告。

依據:111年度「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及臺東縣政府110年12月1日府農務字第1100248370號函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10年11月24日農糧產字第1101092931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如下:

 

日       期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龍田村

1月10日

上午、下午 龍田─村辦公處

一、申請時請攜帶申請人的「身份證私章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耕作協議書有效期限內之承租契約農會存摺米廠契作契約書」到指定地點申報。

二、申報時間:

1.上午:9時 至11時

2.下午:2時 至4時

3.其餘時間請於本所上班時間至農觀課申報。

鹿野村

1月11日

上午、下午鹿野鄉立圖書館2樓

永安村

1月13日

上午、下午 永安村─活動中心

瑞豐村

1月14日

  上午 瑞豐─村辦公處

下午 新豐─社區活動中心

瑞和村

1月17日

上午、下午 瑞和老人活動中心

瑞源村

瑞隆村

1月18日

上午、下午 瑞 源─源 聖 宮

來公所申報時間

1月3日至2月11日

1.   未同時申報 2 次者,得依申報地縣市政府公告補申報期,如補辦理 1 次起始日為7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6月30日以前之耕作措施。

2.   請於本所上班時間至農觀課辦理。

3.   逾期辦理者若有權益受損,本所概不負責。

4.   聯絡電話:089-580136轉分機115、113

變更、補申報時間

7月1日至7月31日止

勘查時間

依照申報種植期間起始日約45-60日後勘查

二、以下情形屬「勘查不合格」,次耕作措施不予發給轉作獎勵或休耕給付

    轉作作物存活率未達該田區之80%;種植綠肥作物且存活率未達休耕田區50%以上;申請翻耕,卻

    未翻耕。

三、以下情形屬「申報不符」,當次耕作措施不核予轉(契)作或休耕補貼,並取消「下一年度」1次申報轉(契)作、休耕及繳交公糧等措施之資格:

  1. 農戶於轉(契)作期間種植本計畫核定之轉(契)作以外之作物(如水稻、大宗蔬菜、果樹)
  2. 申報休耕措施,於休耕期間種植綠肥、景觀作物以外作物。
  3. 未依實際情形扣除建物或變更使用部分面積。

四、新申報者必須檢附土地登記謄本 或土地所有權狀 或土地承租契約書以供查核是否於基期年登記有案。

五、加強休耕田區抽覆查

(1) 辦理休耕者,必須種植綠肥作物且存活率應佔休耕田區50%以上,且休耕期間不得再種植綠肥以外作物。

(2) 休耕期間由在地公所及農委會委外勘查、縣市政府抽查,違規案件依相關規定處理。

六、111年度起農友得擇任一鄉鎮公所或農會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辦理。已申報完成者,當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

七、同一田區全年以申報 2 次耕作措施為上限,自行規劃耕作期程申報,申報每次種植期間至少須達4個月;申報繳交公糧、休耕等耕作措施不得跨年度,其餘措施之耕作期間得跨年度,而申報繳交公糧者耕作期間結束日不得逾繳穀地該期作公糧經收截止期限,並應於經收截止期限前完成繳穀事宜。

八、符合兩個期作基期年資格田區,實施「稻作四選三」政策,於前 3 個期作之申報項目中,至少需有 1 次辦理轉(契)作、自行復耕水稻以外作物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當期作(第 4 個期作)始得申報繳交公糧、領取大專業農種稻補貼或投保加強型水稻收入保險;惟申報時已取得有機、友善耕作或產銷履歷水稻驗證之農地,則不受限制(申報時須繳交相關證明始得辦理)。

 

備註:其餘申報重要事項請詳見附件111年度「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內容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