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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於非農地施用除草劑,以免受罰

主旨: 有關民眾於110年6月20日陳情臺東縣鹿野鄉區域有疑似噴灑除草劑,呼籲民眾勿於非農地施用除草劑,且如有發現違法情事,請盡速通報臺東縣政府卓處。
說明:  
一、 依據農藥管理法辦理。
二、 依據農藥管理法第33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使用農藥者應按農藥標示記載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農藥管理法第5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違反依第33條第3項規定所訂辦法中有關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以上合先敘明。
三、 呼籲民眾勿於農地以外之區域施用除草劑,另倘有相關合約涉及非農地雜草防除, 請於合約明文訂定嚴禁施用除草劑。
四、 檢附「非農地(非農用)之環境雜草管理指引」1分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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