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好友
:::
:::

請勿於非農地施用除草劑

主旨: 民眾陳情於110年5月初上午路經臺東縣鹿野鄉東33縣道 路段發現疑似噴灑除草劑,請民眾勿於非農地施用除草劑。

說明:

一、 查依據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農藥使用及 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3條略以:「使用農藥者應按農 藥標示記載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農藥管理人 員提供農藥之諮詢,應於前項所定使用方法及其範圍內為之 。」,如有上述違規情事,另依據同法第53條:「......,處 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二、 請依據上述規定勿於農地以外 之區域施用除草劑,另倘有相關合約涉及非農地雜草防除, 請於合約明文訂定嚴禁施用除草,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