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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級政府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應請確實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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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級政府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應請確實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主旨:
有關各級政府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應請確實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月4日衛部救字第1091364667號函及公益勸募條例辦理。
二、
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辦理勸募活動,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均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依指定之用途使用及如有上級機關者,並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三、
請轉知並要求所屬,基於公益目的,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收受捐贈時,應確依相關規定辦理,俾資適法。
四、
檢附「109年度捐贈清冊暨支用辦理情形彙整表」,彙整表檔案共計三頁籤,分為109年度捐款捐贈清冊(表一)、109年度捐款支用辦理情形表(表二)、109年度物資捐贈清冊暨支用辦理情形表(表三),請依實際情形填報。倘有疑問,可洽本案承辦人員潘奕欣社會工作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