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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宜蘭市公所辦理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變更登記案,因出租人現況或送達住所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主旨: 為辦理本市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變更登記案,因出租人現況或送達住所不明,致本所通知函遭退回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惠請協助張貼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75年7月15日台內地字第425879號函規定應以書面通知出(承)租人,而無法通知時,得比照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二、 檢送本所公示送達公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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