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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主旨: 「客語為通行語地區」業經本會108年11月5日客會文字第10861018081號公告,請貴機關轉知所屬,並配合落實「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客家基本法第4條及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
二、 旨揭公告中列屬「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之直轄市、縣(市),以直轄市級、縣(市)級機關及其所屬等單位為本辦法之受規範對象。
三、 政府機關(構)、學校於「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召開聽證、公聽會、說明會及其他法定會議、公開會議等,可依本辦法第11條但書各款規定,個案例外排除以客語進行之適用。
四、 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之各級政府於執行本辦法第12條第1項,如有需求時,可向本會洽詢協助口譯服務。另,本條第2項:「前項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之各類型活動,應使用客語」,係指須顧及客語使用者之需求,於辦理活動時使用客語。
五、 另,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同時為原住民族地區者,如遇通行語實施之爭議問題,可依本辦法第15條規定視個案情形處理。
六、 檢附「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公告及「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