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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鹿野鄉中華東段土地出租農作投標須知

 

臺東縣鹿野鄉中華東段土地出租農作投標須知 

一、凡是設籍於本鄉三年以上,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為法律上許可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均可參加投標,得依招標公告規定方式購領招標文件。如另有其他法律規定,須具備特殊資格條件限制取得者,應符合該法令之規定。

二、本租約期限為四年,公告底價為一年參萬元整,押標金為二萬元整,保證金為二萬元整。

三、需以農作、農產為經營項目,不得經營與農作無關之事業。

四、投標人應於標租公告之日起至開標前一日止,在辦公時間內(上午08:00~下午17:00)向本所農觀課(台東縣鹿野鄉瑞景路一段21號)洽索投標須知、投標單及投標信封等。(函索者請繕附收件人信封,書明詳細地址,並且貼足回郵郵票。如因函索寄送,致延誤投標者,概不負責。)

五、投標人需檢附證明文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二)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影本一份。

        (三)其他應附文件。

六、投標人應在投標前逕赴現場察看,並洽地政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閱有關資料,於投標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七、投標請於截止收件期限民國108年 11 月 27 日 上 午 09 時 00 分前投遞至鹿野郵局第十號信箱或本所收發室,逾時無效。開標日期及地點為民國108年 11 月 27 日 下 午 03 時 00 分在本所一樓會議室當眾開標。

  八、投標單方式與手續:

 (一)以毛筆、自來水筆、原子筆書寫或機器打印。

 (二)投標之標價應用中文大寫,並不得低於標租公告底價。

  (三)填妥投標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電話號碼,並加蓋印章(附身分證影本)。

九、投標人應繳之押標金照公告應繳金額繳付:

 (一)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二) 押標金支票載明受款人後,連同填妥之投標單妥予密封,以專人或以郵寄方式於截止投標前送(寄)達本所指定投標場所,逾期者概不受理。

十、投標人得於標租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攜帶國民身分證及投寄投標信封之郵局掛號執據,進入投標場所參觀開標及 聽取決標報告,每一投標者至多可派兩名出席進場觀聽開標及決標報告。

十一、開標之日,由本所主辦單位派員會同監標人員,當眾開啟投標信封,同時審核標單及押標金之票據暨金額,其合於規定者,即予唱標、決標,不合規定者,亦當場宣布。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場宣布其所投之標無效:

 (一)不合本須知第一點之投標資格者。

 (二)投標信封內有投標單而未附押標金者,或僅有押標金而無投標單者。(當場不得補繳)

 (三)投標信封內所附押標金票據,票面金額不足,或所附之押標金票據不合規定者。

 (四)填用非本所發給之投標單、投標信封(包括影本)者,或同一人對同一標的物投寄兩張以上投標單。

 (五)投標單不按規定內容填寫,或加註附帶條件者,或所填內容錯誤,或模糊不明或漏填,或所蓋印章模糊不清,無法辨認或漏蓋者,或塗改之處未加蓋印章,或標價未以中文大寫填寫者。

 (六)投標信封送(寄)至本所農觀課以外處所,或逾時送(寄)達者,或持送開標場所者。

  (七)投標信封未封口及封口破損可疑,足以影響開標決標者。

 (八)所投標價低於標租公告底價者。

十三、開標結果,以所投之標符合規定,並以標價達公告底價(含平底價)之最高標價為得標,倘僅一人投標,其所投標價達公告底價者,亦得決標。

十四、標租之土地,按最高標價,依下列順序承租:

 (一)最高標價之投標人。

 (二)次高標價之投標人。

  十五、承租人應於接到繳款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持招標機關繳款書至指定經收銀行,繳清第一次一年租金額及保證金後辦理承租手續;如逾期不繳價款者,視為放棄承租權,由次一優先次序之承租人,按最高標得標價格繳款,辦理承租手續。

  十六、得標人於繳清第一次一年租金後,應於三十日內洽招標機關簽訂租賃契約。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之押標金沒入公庫,不予發還:

 (一)放棄得標權利者。

    (二)得標後不按得標通知規定方式及期限,表示承租及繳納價款者。

  十八、得標人不得要求設定地上權及在租賃土地上搭建建物。

  十九、租賃屆滿或終止前三十日,由本所書面通知得標人,限期依本所之意思表示負責現狀無償點交,或無條件拆除回復土地原狀,拆除所需各項費用均由得標人負責負擔;逾期視同違約,則按遲延日數加收年租金百分之一,計算遲延違約金,遲延日數達三十日以上者,由本所強制拆除,拆除所需各項費用均由得標人負責且不得異議。

二十、在開標前倘因非人力所能抗拒之特殊原因而情況變動,招標機關得隨時變更公告內容,或停止招標,並將投標人所投寄原投標信封退還,投標人不得異議。     

  二十一、標租之土地,於決標之日起,因都市計畫變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土地致無法使用時,得標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但得終止租約並無息取回剩餘租金。

二十二、本須知及投標公告,如有疑義或未規定事項,執行標租機關有解釋之權。

 

二十三、釋疑及異議專線電話:089-580136轉116,傳真:089-580110。

  二十四、本投標須知所敘事宜,納入契約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