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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製作「新修正商品標示法說明(影音教材)」、「新修正商品標示法QA」、「商品標示範例」及「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自主檢核表」

主旨: 檢送經濟部製作「新修正商品標示法說明(影音教材)」、「新修正商品標示法QA」、「商品標示範例」及「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自主檢核表」,惠請貴所(會)協助轉知相關會員公會、廠商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經濟部112年4月11日經商字第11204711000號函辦理。
二、 商品標示法已經總統111年5月18日公布修正,經濟部遂陸續公告修正依商品標示法授權訂定之各項特定商品標示基準,前開相關修正規定將於112年5月18日開始適用。
三、 按商品標示法第2條規定:「商品標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規定為之。」是以,倘非屬特別法(例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藥事法…等)管理標示之一般商品,其標示適用商品標示法相關規定。
四、 為使相關業者瞭解新修正商品標示法、特定商品標示基準等規定,經濟部製作相關宣導資料如下,歡迎各公所及相關公會、商會、協會、業者查閱並下載運用:
(一) 於Youtube頻道「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放置「新修正商品標示法說明(影音教材)」(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ZGcurJxSWU),供相關公會、商會、協會、業者瞭解新修正商品標示法修正重點。
(二) 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網站之「資料下載」項下「商品標示行政書表&參考資料」,放置「新修正商品標示法QA」、「商品標示範例」及「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自主檢核表」等,供業者查閱、下載。
五、 另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將一般商品於國內流通販賣時,應確保該商品符合商品標示法或特定商品標示基準規定;且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之商品。請前開相關類型之業者應予注意,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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