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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鹿野鄉106年度縱谷盃慢速壘球社區聯誼賽 實施計畫

臺東縣鹿野鄉106年度縱谷盃慢速壘球社區聯誼賽
實施計畫

壹、活動目的:
一、為提倡正當休閒活動,培養團隊精神,並連係鄉民情移,增進身心健康 ,
二、為積極推展全民體育運動,促進強健體魄發揚正當休閒娛樂活動,以提昇民眾生活品質,達到全民體育之目標,並藉由辦理慢速壘球邀請賽增進本鄉居民情感交流,維繫族群間祥和融洽氣氛。
貳、依據來源:本鄉106年度施政計畫辦理。
參、比賽時間:民國106年10月28-29日(六、日)
肆、比賽地點:鹿野國小球場、鹿野鄉立棒壘球場
伍、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臺東縣政府、臺東縣議會、原住民族委員會
陸、主辦單位:鹿野鄉公所
柒、協辦單位:鹿野鄉民代表會、鹿野鄉各村辦公處、鹿野鄉各社區發展
協會、鹿野鄉各部落、鹿野鄉衛生所、鹿野分駐所
鹿野國小

捌、預計參賽隊伍:
(一)公開組:縱谷區各鄉鎮組隊參賽,並以8隊參賽隊伍為主。
(二) 機關組:縱谷區各鄉鎮組隊參賽,並以4隊參賽隊伍為主(1/2以上機關職員 
及1/2球員40歲以上)參賽 。
(三)女子樂樂棒球組:年齡(12歲以上),縱谷區各鄉鎮組隊參賽預計4隊。

玖、比賽方式:
一、採中華民國最新慢速壘球比賽規則。
二、大會裁判組由臺東縣原住民快慢壘運動休閒推廣協會擔任。
三、比賽方式得視報名參賽隊數、隊員,由大會決定審查組別及競賽方式
四、預賽採七局制60分鐘,決賽則以七局制60分鐘為原則;一好一壞開始, 
故比賽雖局數未滿但時間已達上限規定時,或球隊有嚴重違反大會規定及影 
響比賽進行之情形,主審及大會則有權宣告比賽提前結束 。

五、比賽滿四局如雙方分數相差達十分(含)以上時,應提前結束比賽,滿五局
相差達七分(含)以上者亦同。


六、其他事項由領隊會議、補充事項及比賽規則議定之。
七、賽程制度:
(一)循環賽-採循環賽方式進行。
1、積分計算方式如下,勝隊得2分,和局各得1分,敗隊得0分,以積分多
寡判定名次。
2、比賽積分相同時依序下列方式排定晉級名次:(1)勝場數(2)積分 
(3)總失分較少者 (4)總得 分較多者(5)對戰狀況 


拾、報名方式:
一、各隊選手至多以20人為上限,並請於106年10月17日(星期二)前以紙本
併 同電子檔 之方式,將報名表送達本所社原課辦理。


二、如於報名截止後至比賽前選手須更替時,則應以本賽事相關會議決議事
項辦 理,並經本所同意後始得變動。


三、本所聯絡方式
(一)傳真 089-552142、552143連絡電話:552136轉32宋世宇課員收
(二)收件地址 955臺東縣鹿野鄉鹿野村中華路二段139號
(三)電子信箱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四、各球隊賽程排定由本所為之,並由本所另通知辦理。
五、報名時教練兼選手者可下場比賽,若未兼任者不得下場比賽。
拾壹、獎勵方式:
一、公開組取前四名頒發獎盃,各隊按名次頒發獎金,分配方式如下:
第一名1,0000元,第二名8,000元,第三名6,000元,第四名4,000元、 
其餘未獲獎隊伍獎金2仟元,合計36,000元整 。


二、機關組取前二名頒發獎盃,各隊按名次頒發獎金,分配方式如下:
第一名6,000元,第二名4,000元,其餘未獲獎隊伍獎金2仟元,合
計14,000 元整。

三、女子樂樂棒組取前二名頒發獎盃,各隊按名次頒發獎金,分配方式如下:
第一名4,000元,第二名3,000元,其餘未獲獎隊伍獎金2仟元,合
計11,000 元整。
三、以上如未完全參賽或中途棄賽者(未參加閉幕隊伍) ,不予頒發獎金及獎盃。
拾貳、注意事項:
一、比賽時,原則上係以各隊報名表所登入之人員為出賽球員;惟為俾利各參加隊伍於比賽當日能順利組隊參賽及因應突發狀況,故經大會同意後,得以各球隊首場次比賽開打前之擊守名單上所登入之球員為本次賽事球員,且不得再作更替。
二、女子組及機關組比賽所使用之球棒均由大會提供,不得使用自行攜帶之球棒 ,
公開組可自行使用攜帶之球棒。
三、各球隊之隊服應統一整齊並附有背號,如無背號者,不得出場參加比賽,且出賽時須佩戴運動帽。

四、球員出場打擊時,務必穿戴打擊頭盔,如未穿戴且經勸導後仍不聽從者,主審得命該球隊領隊更換球員,領隊不聽從者,視同該隊棄權,成績視為落敗,主審或大會得以宣告比賽結束。

五、各球隊依大會排定比賽時間前二十分鐘前向大會送出球員出場名單,比賽時間如因故更改時 則應以現場廣播為準。

六、比賽隊伍應於廣播宣布進場後五分鐘內完成進場者,如超過規定時間未
進場者,視同棄權該場次比賽,成績視為落敗,並以7:0計算之,且不 
得異 議。
七、各球隊參賽隊伍,於球賽時禁止穿著金屬鞋底之球鞋。
八、球員資格問題應於比賽或換人開始十分鐘內提出,逾時未提出者,不得再
提 出抗議。

九、比賽進行當中如有任何爭執問題,裁判員得即判定比賽停止,並應於三分鐘內宣告比賽繼續,如仍拒絕繼續比賽之球隊,經勸導後仍不聽從時,主審或大會得以視同該球隊棄權該場次比賽,宣告比賽結束,成績視為落敗並不予計算,且不得異議。


十、比賽中有任何抗議,應由領隊及教練向大會提出,並繳納新台幣2,000元
整,抗議有效退還保證金,否則沒收。

十一、參賽隊伍其全部球員一律參加開幕典禮,閉幕典禮每隊至少十人參
加,未執行之隊伍獎金予以酌減。

十二、在比賽進行中參賽者,如對裁判員態度惡劣、口出惡言,裁判
員可令參 賽者出場,被令出場隊員之所屬隊伍,應立即替補球
員上場,拒絕替補者,以棄權論,以維護裁判員公信力。
十三、擔任裁判者不得參賽,各球隊選手不得跨隊參賽,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十四、各球隊或選手如有嚴重違反大會規定,或惡意影響比賽及活動進行之情

形,大會有權予以 取消參賽資格,並不予計算成績頒發獎金。
拾參、經費來源:本所106年度施政計畫預算項下勻支。

拾肆、本計畫奉核後,有未盡事宜得由辦理單位隨時更正之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