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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為配合「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停止適用,相關函釋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訊息內容

一、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4月25日原民社字第1110019694號函辦理。
二、 案經該部108年3月11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222號函釋示旨揭注意事項,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自111年1月1日起,值日(夜)工作,回歸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之相關規定,雇主如有使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認屬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之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延時工資。
三、 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0月8日台(76)勞動字第4270號函、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2字第036364號函及97年3月10日勞動4字第0970005636號函,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四、 另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76年6月4日台(76)內勞字第506181號函、勞動部105年2月2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0240號函中有關旨揭注意事項之釋疑部分及勞動部歷次函釋提及旨揭注意事項之相關解釋部分,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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