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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辦理「110年度第2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申請期限延長至111年6月22日止函件訊息

一、 依據本府推動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辦理。
二、 原定符合申請「110年度第2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資格者,應於111年4月20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向戶籍地所在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獎勵金申請,合先敘明。
三、 惟考量旨揭獎勵金於本年度(111年)首次辦理,又部分符合資格者不及於期限內申請,為獎勵積極學習族語有成之族人,特延長申請期限至111年6月22日止,與「111年度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合格者併同受理。
四、 有關「110年度第2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民眾申請及各公所彙送資料之延長期程如下:
(一) 民眾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1年6月22日止。
(二) 公所函送截止日:11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