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好友
:::
:::

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度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實施計畫」

一、 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及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3條辦理。
二、 獎勵對象:
(一) 義務進用單位:為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第5條及第12條規定應進用原住民族之單位,應符合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4條獎勵基準,及第5條進用原住民族人數之計算基準,始得獎勵,並由本會主動篩選主動通知獲獎,免予申請。
(二) 非義務進用單位:為未具進用原住民族義務而仍進用原住民族之單位,進用原住民族人數須達國內員工總人數1%,並符合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4條獎勵基準,及第5條進用原住民族人數之計算基準,始得獎勵,須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申請。
三、 申請方式:非義務進用單位自即日起至111年5月10日止檢附相關文件郵寄至本會。
四、 計畫電子檔請於「本會官網/業務專區/各處業務/社會福利/就業服務/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專區」下載(https://www.cip.gov.tw)。